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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并建立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省级政府总体负责、市级政府督促检查、县级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化解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债务化解予以适当补助和奖励。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债务计划,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市州政府要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给予补助,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四)三级审核认定。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都必须严格按要求经过县市区、市州清理核实,省级审定等程序,锁定项目和数额后,按计划化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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