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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加大对私屠乱宰的综合整治(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县、乡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私屠乱宰的综合治理,支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和肉品加工集中区域的私屠滥宰行为。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违法责任人员。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对出厂(场)猪肉产品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要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

  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农产品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农(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要突出源头打假和重点打假,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农(兽)药、“瘦肉精”等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市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七)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卫生部门负责)。

  制定农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面向农村销售的中小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风险监测力度,逐步了解并掌握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的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其危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及时发现农村食品安全隐患,及时进行评估预警,为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引导农村消费者科学饮食提供依据。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6日-9月5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密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保整治工作科学展开、有序推进。

  (二)检查整治阶段(9月6日-11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宣传教育,督促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搞好自查自纠;集中力量,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生产经营底数,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政策保障措施,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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