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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府〔2011〕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业经2011年8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奖励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农村居民(含渔民、盐民):
  (一)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二)纯生二个女孩,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三)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前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第三条 享受奖励的夫妇,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女性55周岁(不含)、男性60周岁(不含)。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奖励金由市、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
  财政部门应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节育奖励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承担的奖励资金,每年分二次分别于6月底、12月底前划拨至各区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节育奖励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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