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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1〕6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同地同步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与新农保试点同地同步;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踊跃参保,最终实现“应保尽保”。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努力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共同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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