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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津容办〔2011〕160号)


委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此规定。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暨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妥善处置危害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稳妥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包里犯罪事件,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据我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民族宗教问题、敌对势力破坏等引发,参与人数较多,通过一定组织联络方式,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罢工(罢课、罢市)、非正常集体上访,围堵、围攻、冲击党政军机关或要害部门、公众聚集场所,阻挠重点工程建设,阻断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城市道路等重要交通线通行,聚集械斗以及打砸抢烧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以及可能或已经严重妨碍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立党组(党委)负责、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群体性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联合指挥机制,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教育疏导为主要工作方式,以适时打击敌对势力和违法犯罪分子为重要工作手段,及时发现预警,稳妥有效处置。

  第四条 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全委稳定工作,并履行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时,启动应急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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