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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郑政〔2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自2010年1月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改善基层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规定,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完善制度体系,健全经办机制,强化工作责任,优化服务水平,把党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须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个人缴费档次及标准
  在现有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5个缴费档次。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其中,新增加的每年600元、8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5个缴费档次及标准从2012年缴费年度执行。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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