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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石卫医字〔2010〕2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卫药政〔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 各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的各项筹备工作,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完成方案的制定,信息的采集以及相关数据的调研工作。

  二、 各县(市)区卫生局对辖区内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后,按时上报。

  三、 上报程序

  (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 填报范围及内容:①市内五区、高新区全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填写附表1、2、3;②首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3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按照医改有关政策和此通知要求认真制定本单位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2、报送方式和时限:纸质版(加盖公章)与电子版以区为单位务于2月26日上午12:00之前统一上报至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3、联系人:郭华,联系电话:89109885,电子邮箱;szjchsyzc@163.com。

  (二)乡镇卫生院

  1、填报范围及内容:①23个县(市)区、高新区全部乡镇卫生院均需填写附表1、2、3;②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相关数据汇总整理后统一上报,其中附表2在各单位填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筛选出本县(市)区常用非基本药物品种前50种与各单位数据一并上报;③首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栾城县、晋州市、赵县、鹿泉市、辛集市需按照医改有关政策和此通知要求认真制定上报本县(市)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2、报送方式和时限:纸质版(加盖公章)与电子版以县(市)区为单位,务于2月26日上午12:00之前统一上报市卫生局农村处。

  3、联系人:马纪冬,联系电话:66610071,电子邮箱mmajidong1977@sohu.com。

  附件: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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