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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22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2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1日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8月19日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依照《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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