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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1]2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2号)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研究,决定为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二、发放标准

  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400元/人。

  原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社会散居孤儿,按照现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停止发放,其他生活待遇不变。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孤儿及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学籍卡)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等证明的原件,并提交监护人资格证明(相关判决书、协议书、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已满18周岁继续在读的孤儿,需要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民政部门。为保护孤儿隐私,不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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