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一)违法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 对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金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对企业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认定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执行标准:
  (一)违法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国有资源的
  认定依据:《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处罚依据:《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照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但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并取得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并取得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者编报虚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征管机构、审计、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隐瞒不报或者编报虚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十)编报虚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编报虚假收支、决算的,或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八的罚款;
  (三)隐瞒不报预算外收支的,或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法行为: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征管机构、审计、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