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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第二条 违法行为:私设会计帐簿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执行标准:
  (一)私设账簿未造成实际经济后果,未造成资产流失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私设帐簿造成资产流失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执行标准:
  (一)因技术原因造成的原始凭证填制不规范的,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二)为谋取某种利益而故意制作和使用不符合规定凭证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执行标准:
  (一)非故意将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二)为谋取利益而故意将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执行标准:
  (一)虽变更了会计处理方法但未获得任何利益的,或及时纠正了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因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而获得了利益,或虽未获得利益但经指出而不纠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执行标准:
  (一)没有因此获得利益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因此而获得了利益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执行标准:
  (一)不是为谋取利益而为之,只是不符合会计规范的,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二)为谋取某种利益而为之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执行标准:
  (一)未因此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二)因此而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执行标准:
  (一)单位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但是未造成任何实质后果的,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依法实施监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法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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