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科〔2009〕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以下两类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需报送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一)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申请加计抵扣额在1000万(含1000万,指单个项目)以上的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
(一)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税前扣除政策做出判断,如认为符合政策且须省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按《实施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将鉴定所需的材料于3月12日前报送所在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
(二)各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于3月18日前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三)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并于3月底前将鉴定意见反馈企业。
三、报送资料
(一)根据《实施意见》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或提供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计划立项书文件;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见附件2)。
(二)纸质材料一式5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请按时间要求,将材料送到河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2号楼702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