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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按照市政府部署,现决定对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镇保”、“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2011年底前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月养老金(含按沪人〔2001〕161及169号、沪府办发〔2003〕49号、沪人〔2007〕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2、月养老金高于2000元且低于2500元(含2500元)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700元。

  3、月养老金高于2500元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600元。

  (三)资金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一次性补贴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11年底前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三)资金渠道

  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一次性补贴由小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于2011年底前按照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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