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15日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1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线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