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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株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加快创建创业型城市,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力争三年内率先实现城乡充分就业,全力打造“幸福株洲”,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培育创业市场主体
  以培育市场主体为重点,以千亿产业集群和“5115”工程为推动力,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依托各类产业园区组织创业,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培育各类创业市场引导创业,实施重点创业项目推动创业。“十二五”期间,全市建立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20个,实现创业2万人,创业带动就业10万人,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5,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取得明显成效。
  二、放宽创业绿色通道
  (一)放宽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规划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各类创业者从事经营生产。
  (二)放宽注册资本条件。对共同出资创办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在 10 万元以下的科技型、服务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 3 万元即可登记注册;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在 2 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实际出资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三)放宽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放宽至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允许以劳务出资。
  (四)放宽自营进出口权。创业型企业或创业者,只要获取相关法律认证,只要备案即可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五)放宽生产经营场所限制。凡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要求的场地,都可作为创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并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三、全面开展创业培训
  (一)大力普及创业知识。全市各高校、职业院校要普及创业教育,开办创业意识培训班,每年培训50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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