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问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问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办函[2011]171号 2011年8月15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加强行政监督,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开展行政问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的,应当书面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行政问责建议。

  二、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部门的书面行政问责建议后,应当向该部门提供行政问责事项告知书,告知该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提供启动行政问责工作所需的证据等材料。

  三、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部门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行政问责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受理决定;经审查,不需要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的,应当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对实施行政问责证据等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相关部门补充移送材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