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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等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自主创业补偿。为鼓励农牧民及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对初次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的开业补助。跨州、跨省创业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同时,在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六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偿标准:

  生活费补贴。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补贴。在州外省内其它地区进行培训的,每年发给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年发给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800元。

  第七条 转移就业补偿标准:

  职介补贴。凡介绍农牧民转移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按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省内每人300元、省外400元给予职介补贴。劳务经纪人补贴。凡组织农牧民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对劳务经纪人按实际转移就业人数每人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交通费补贴。对外出务工的农牧民,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其中,省外就业600元、省内跨州就业200元。

  第八条 自主创业补偿标准:

  对初次创业,经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助,同时,每人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其中,省外创业600元、省内跨州创业200元。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另行制定自主创业贷款及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对就业、创业的给予必要的优惠和支持。

第四章 补偿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补偿标准等的审核,经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及时拨付补偿资金。技能培训人员生活、交通、住宿费补贴,由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人数如实申报,经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可持有效证件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转移就业人员交通补贴,由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机构持劳务协议文件、用人单位用人回执及转移人员花名册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自发外出务工的,可凭劳动合同和有效证件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务经纪人补贴,由劳务经纪人持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和花名册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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