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等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县认真落实相关补偿政策;享受“1+9+3”教育补偿政策的各类学校,要切实管好用好教育补偿资金,建立和强化学生档案管理,跟踪享受补偿政策学生就读情况,每学期开学后对受资助的转学、退学等离校学生及时进行统计,逐级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规范审核程序,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类学校要在每年的春、秋两个学期将补偿政策及享受对象、补偿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将“1+9+3”教育经费补偿机制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内容及程序,建立考评结果与补偿资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年底,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成考评组,对各地补偿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绩效评估差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绩效评估成绩良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教育公平,使三江源地区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进而提升整体教育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238号)精神,结合三江源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三江源地区实施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即由省财政安排经费,对异地就读的初中、高中学生及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政策

  第三条 异地办学办班经费补偿。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初中和高中(含中职)学生以及自行考录的中职学生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学校就读的,给办学办班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补助。同时,给异地就读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