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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等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1+9+3”教育补偿政策实施后,除国家规定且没有列入补偿范围的代收代办费外,三江源地区学校和幼儿园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生生活补助不足以支付伙食费用部分,由学生家长承担。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学前教育: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2200元,主要用于免除保育教育费等增加的教育支出;每个学生每学年给予生活费补助1500元。

  第八条 九年义务教育:将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统一提高200元;将寄宿制中小学每学年的学生生活补助再提高100元。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2700元,主要用于免除学费、住宿费、课本费和取暖费等增加的教育支出;每个学生每学年给予生活费补助1500元,其中三年级学生补助800元。

第四章 补偿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条 县级教育部门应按照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省教育厅根据核定的学生人数测算各县的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定的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及时下达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各类教育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县。各县财政局收到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相关学校。学校按照学生伙食费结算办法,在收到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生活补助转入学生伙食卡(银行卡)或直接拨付至学校食堂。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与分工,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加快工作进度,特别是州、县两级政府作为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细化工作措施,搞好现行各项补助政策与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各项补偿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经费补偿机制落实工作。省教育厅要认真做好各类学校学生人数统计及补偿资金测算;省财政厅要严格审核补偿标准,及时下达补偿资金;各州县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州政府要及时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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