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
(三)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
(四)其他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建立统计台帐,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置及争议调处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售、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
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
(二)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确需报损、报废、淘汰的办公用房;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