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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方式、程序及收益管理情况;
  (三)办公用房和土地出售、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改变用途情况;
  (四)其他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失真或者办公用房和土地流失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办公用房和土地清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清理的基本情况、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建设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年度统计盘点和报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办公用房和土地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盘点,建立统计台帐,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对统计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统计盘点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统计盘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涉及实物和账务调整的,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置及争议调处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和土地处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售、转让、置换、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报损、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等。
  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办公用房和土地;
  (二)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确需报损、报废、淘汰的办公用房;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办公用房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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