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
  (二)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
  (三)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
  (四)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
  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确需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条 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人员,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审批,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
  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