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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5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配  置

  第五条 办公用房和土地配置,坚持实事求是、保障需要、科学配置、节俭适用的原则。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和土地的购置、调剂、租赁、划拨等。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或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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