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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启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启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的通知
(陕卫疾发〔2011〕378号)


发布时间:2011-08-17 信息来源: 厅疾病预防控制处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精神卫生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及时掌握重性精神疾病动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1〕722号)要求,省卫生厅决定启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分级负责本级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对下一级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支持。省精神卫生中心为我省信息系统省级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全省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省疾控中心给予协助和支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系统使用及基本数据报告单位,接受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与管理。

  二、请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于8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系统使用与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各市要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附件1)和《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附件2)要求(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简称患者)信息录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以下简称686项目)地区,应当将原“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所有患者信息,于8月31日前录入新系统。非686项目地区,要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做好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行动患者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陕卫疾发〔2011〕274号)文件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患者信息录入。

  各市在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与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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