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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制定的《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为切实保障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市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等组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
  三、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条例》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征缴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等组织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按国家、省、市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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