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经贸〔2011〕8号)
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及10个配套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我委拟开展认定一批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工作。现将《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中小企业局报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培育一批土地利用率高、公共设施齐全、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根据本市有关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并纳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区、县级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示范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符合我市土地规划和区域产业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依托业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或利用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且所依托的园区(场所)通过区域环评影响评价,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
(二)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整的基地发展规划和创业辅导体系建设营运方案。
(三)制造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
(四)创业园区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并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能在公共关系、政务代理、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财务融资、法律支持、技术支撑、信息查询、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多方位服务;或有引进市级服务机构(平台)进驻。
(五)入驻基地的中小企业不少于15家,且符合园区(场所)的产业定位。
(六)具有连续滚动辅助中小企业成长的功能。
(七)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汇总表。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四)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所依托园区的概况说明,申请单位基本状况、提供创业服务的机构设置情况、人员设置情况,服务特点和优势,创业业绩和效果、经济社会效益、近期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等。
(五)入驻基地的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其创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创业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登记证,基地发展规划和创业辅导体系建设营运方案。
(七)其他资质证明资料。
(八)负责出具意见的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同意后,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局(创新服务处)。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收齐材料后,组织专家征求意见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实地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示范基地扶持
第八条 表彰奖励。对被认定的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局授予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对示范基地企业的申报项目给予补助。
第九条 示范带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到示范基地的企业进行参观学习,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介绍创业基地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带动本区域本行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创业活动。
第十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已经被国家、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示范基地,纳入市中小企业局的管理、服务范畴。
第十一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基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各区、县级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符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示范基地应及时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情况,应于每年 6 月 10 日和 1月 10 日前,按附件4-6 的要求,逐级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撤消资质。有下列情形的,撤消示范基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重行政处罚、行业组织严重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严重处罚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示范基地称号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五)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一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十六条 联系机制。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示范基地单位联系沟通,定期了解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按年度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基地运营情况;市属单位按年度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基地的运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资料封面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2.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汇总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4.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5.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开展创业服务情况统计表
6.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发展情况表
附件1
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公章):
基地名称:
申请时间:
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平方米、人
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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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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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主导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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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地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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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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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运营
主体
| 名称
| 成立
时间
| 从业人员数量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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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创业
服务机构
| 名称
| 成立
时间
| 从业人员数量
| 其中:本科以上学历
| 中等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 专业创业辅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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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设
| 占地面积
| 投入资金
| 建设
时间
| 已建厂房面积
| 在建厂房面积
| 入驻企业
| 入驻创
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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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设资金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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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入驻企业情况或带动创业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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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提供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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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市中小企业局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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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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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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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基地建设资金投入情况”一栏,请注明投资主体和运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自筹、政府投入、银行贷款);2、“基地提供服务情况”一栏,请注明服务项目内容、次数、效益等情况。3、“基地入驻企业情况或带动创业人员情况”一栏,请注明入驻企业数量、从业人员、入驻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金、从事主导产业等。4、“基地性质”一栏请填制造业创业基地或服务业创业基地。
附件2
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平方米、个、人
序号
| 基地名称
| 性质
| 基地占地面积
| 资金投入情况
| 厂房建设情况
| 入驻企业情况
| 入驻创业人员情况
| 为基地提供服务的机构
|
制造业创业基地
| 服务业创业基地
| 规划投资金额
| 已投资金额
| 规划建设面积
| 已建成面积
| 规划入驻数
| 已入驻数
| 规划入驻人数
| 已入驻人数
| 名称
| 总人数
| 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数
| 中等以上专业技术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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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
| 其中:政府投资
| 企业或个人投资
| 总额
| 规划时间
| 总额
| 建设时间
| 总数
| 规划入驻时间
| 总数
| 入驻
时间
| 总人数
| 总人数
| 入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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