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者失业情况、包括失业时间、失业原因等;
(四)《就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第十五条 就失业登记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就业失业登记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就失业登记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中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在《就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困难人员类别并加盖认定专用章,就业困难人员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就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就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由市、县(市)、区就失业登记机构免费发放并积极开展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就失业登记证》实行统一编号,号码共16位,前4位为洛阳市编码4103,第5、6位为各级就失业登记机构编码,第7至10位为办理年份,第11至16位为办证顺序码。
每位劳动者只能拥有唯一的《就失业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条 就失业登记机构应当设立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发放《就失业登记证》的专门服务窗口,为用人单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就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实行属地原则。申请办理《就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应按规定提供劳动者近期1寸免冠照片等材料。
1.就业转失业且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到原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洛阳市失业登记表》(见附件1),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编号(编号见附件3),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就失业登记证》照片部位加盖骑缝钢印。
2.其他劳动者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到常住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失业登记机构填写《洛阳市就业登记表》(见附件2)或《洛阳市失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进初审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编号,并在《就失业登记证》照片部位加盖骑缝钢印。由受理劳动者申请的机构将《就失业登记证》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将本辖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