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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劳动者失业情况、包括失业时间、失业原因等;
  (四)《就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第十五条 就失业登记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就业失业登记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就失业登记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中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在《就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困难人员类别并加盖认定专用章,就业困难人员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就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就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由市、县(市)、区就失业登记机构免费发放并积极开展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就失业登记证》实行统一编号,号码共16位,前4位为洛阳市编码4103,第5、6位为各级就失业登记机构编码,第7至10位为办理年份,第11至16位为办证顺序码。
  每位劳动者只能拥有唯一的《就失业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条 就失业登记机构应当设立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发放《就失业登记证》的专门服务窗口,为用人单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就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实行属地原则。申请办理《就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应按规定提供劳动者近期1寸免冠照片等材料。
  1.就业转失业且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到原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洛阳市失业登记表》(见附件1),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编号(编号见附件3),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就失业登记证》照片部位加盖骑缝钢印。
  2.其他劳动者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到常住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失业登记机构填写《洛阳市就业登记表》(见附件2)或《洛阳市失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进初审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编号,并在《就失业登记证》照片部位加盖骑缝钢印。由受理劳动者申请的机构将《就失业登记证》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将本辖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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