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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其授权的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就失业登记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以及《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共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行政授权的,要及时将授权手续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核准。
  第四条 全市城乡实行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就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状况的载体,是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凭证。
  1.劳动者依照有关政策申请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以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相关部门应查验其《就失业登记证》相关内容,并在相应栏目里标注有关享受记载。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对应办理《就失业登记证》人员,应审查其《就失业登记证》相关内容。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持有《就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条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依照有关政策申请补贴或税费减免的,应提供已安置人员的《就失业登记证》。
  4.符合条件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应提供劳动者的《就失业登记证》。
  第五条 《就失业登记证》为1人1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持证人员就业或失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持《就失业登记证》到就失业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六条 在市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市属或市属以上企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其余的用人单位(含私营企业、工商个体户)招用人员后,应在30日内到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失业登记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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