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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8日)废止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国家税务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人社〔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更好地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和促进就业,现将《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促进充分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豫人社〔2009〕1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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