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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选修I课程根据各科课程标准、学校办学条件、学生发展需要和兴趣爱好开设。选修I的学科有语文、外语(汉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双语授课模式1和模式2外语选修I课程,由学校在完成必修课程的基础上酌情开设。

  选修Ⅱ课程包括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至少获得6学分。地方课程是由自治区或兵团教育行政部门开发的具有地方特点的课程,至少获得3学分;校本课程是由学校开发的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或者利用自治区或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课程资源开设的课程,至少获得3学分。

  三、课程安排
  (一)课程计划安排
  高一上学期主要设置必修课,高一下学期开始逐步增加选修课。必修课或主要必修模块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由学生选择安排学习时间;选修课由学生在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中自由选择。

  必修课一般按照行政班安排课程。选修课根据学生选课情况组织教学班,允许学生跨班或跨年级上课。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学校可以探索打破班级或年级安排课程。

  学校按学科课程进度安排必修课,在保证必修课的基础上安排选修课,每天所排课程一般不超过4门。如果选修课中某一学科、某一模块的知识需要其他学科知识支撑,或选修课的系列之间、模块之间、专题之间有递进关系的应按顺序开设。没有递进关系的可以并行开设。建议每门课程周课时数为偶数,一般2节连排。

  为了保证学生在选修I课程中至少获得22学分,达到高中毕业要求,条件一般的普通高中(第一层次学校)应提供40%以上的选修模块供学生选择;条件较好的普通高中(第二层次学校)应提供60%以上的选修模块供学生选择;自治区和兵团示范性普通高中(第三层次学校)应提供80%以上的选修模块供学生选择。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选修课的开设率。

  (二)课程编排程序
  学校成立由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学科教师代表组成的课程指导委员会。学校课程编排由教务处具体负责,课程编排程序建议如下:

  --各学科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提出本学科必修课、选修课开设方案和课程说明,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学科组提交的课程开设方案进行调整,排出必修课课表,列出选修课目录,经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批准。

  --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必修课课表、选修课目录自主选课,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对学生选课进行必要的指导。班主任对学生选课情况进行统计,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学生选课情况进行汇总和调整,编排选修课课表,形成学校课程方案。

  --学生依据学校课程方案,确认和调整选修课程,形成包括课程名称、上课时间和地点、授课教师等要素的个性化课程表。

  (三)学生选课指导
  学校成立学生选课指导机构,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班主任和各学科教师为成员,负责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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