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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10修正)[失效]

  第八条 鼓励引进优质医药项目。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时间内建成投产的新办企业,投产后2 年内企业年度最高净入库税收(包括国税、地税,以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据)达10 万元/亩,且年税收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从专项资金给予其所交纳的土地款额的10%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亩税收增加1 万元的,增加其交纳土地款额1%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所交纳土地款额的100%。

  第九条 鼓励扶持医药项目建设。落户我市的新建或技改医药工业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成并投产的,对新建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投资额达1000 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新增主要生产设备投资额达500 万元以上的,凭购置发票(以国税部门抵扣税凭证为据)和付款凭证一次性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设备款3%的资助。

  第十条 鼓励扶持新建医药企业。新建投产的医药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35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三年后五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数的环比增量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60%的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非新建医药生产企业创税。全市非新建医药生产企业,以历年(自2003 年以来)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数的最高额为基数,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数增量达到35 万元以上的,增量税额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医药流通企业创税。全市医药流通企业,以历年(自2003 年以来)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数的最高额为基数,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数增量达到35 万元以上的,增量税额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40%的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本市医药企业收购、兼并或重组,被收购、兼并或重组的医药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凭税务部门完税证明)自收购、兼并或重组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按实缴税额的10%由专项资金给以补贴,但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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