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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正)


  (八)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

  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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