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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新教双〔2009〕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正确指导我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教学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学前“双语”教育实际情况,我厅在组织学前“双语”教育专家反复讨论、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教育厅2006年下发的《农村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教学指导纲要(试行)》(新教基〔2006〕27号)停止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九年九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
(学前班)教育指导纲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004〕2号)、《自治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新党办发〔2005〕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的意见》(新党办发〔2008〕19号)的精神,正确指导我区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教学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学前“双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纲要。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区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新疆农村“双语”幼儿园(学前班)学制为两年。

  二、“双语”幼儿园(学前班)应从实际出发,实施“双语”教育和素质教育,为少数民族幼儿身心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要特别注重培养幼儿热爱祖国、民族团结、互帮互助、文明礼貌的良好品德。

  三、“双语”幼儿园(学前班)要在促进少数民族幼儿全面发展的前提下,遵循语言学习规律,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幼儿汉语交流的能力,打好汉语的听、说基础,为少数民族幼儿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和生活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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