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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7.3 水压诉求处理
  7.3.1 对用户反映的水压问题,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上门测压,并分析原因、提出意见。
  7.4 异议注册水表的送检
  7.4.1 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无论是用户还是供水单位均应当通知对方共同检查确认,不得单方拆表。用户不到现场或者拒绝确认的,供水单位应当将拆表通知张贴在用户住址处。
  7.4.2 送检注册水表应当由供水单位派员拆卸,并安装新水表。供水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清楚需检验注册水表及新装注册水表的表码、表径、水表行度、日期等内容,与用户共同签字确认。用户拒绝签字确认的,供水单位应将上述内容的有关通知张贴在用户住址处。
  7.4.3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将送检水表贴好封条,和用户共同送第三方法定检定机构检定。用户不愿参与送检过程的,供水单位可以取得用户书面同意后送检。
  7.5 故障注册水表的处理
  7.5.1 用户注册水表发生损坏、不正常运行、停行、表针松动或脱落、玻璃盖破损等情况,并明显影响准确计量时,称故障注册水表。
  7.5.2 供水单位发现故障注册水表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对水表进行确认,不得单方拆表。
  7.5.3 故障注册水表由供水单位派员拆卸,并为用户重新安装注册水表。拆表人员应当将故障注册水表及新装注册水表的表码、表径、水表行度、日期等内容如实整洁填写清楚,与用户共同签字确认。
  7.5.4 通知用户后,用户不到现场或者拒绝确认的,供水单位应当将通知单、拆装表记录、水费计算方法等当面交给用户或者投放到用户地址处。
  7.5.5 注册水表故障情况下,用户用水量应当按照本规范4.1.2.3的规定合理确定。
  7.5.6 发现注册水表有人为损坏情况的,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证工作。
  7.5.7 对人为损坏注册水表计量的情况,注册水表损坏时间由供水单位举证,供水单位不能明确举证的,向用户追收水费的用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7.6 不合格注册水表的退补费处理
  7.6.1 经法定检定机构检测,当注册水表常用流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时,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法定检定机构检定水表结果作退减或者补收水费处理。
  7.6.2 退减或者补收水费的水量按照检定结果计算,计算公式为:Q = m/(1± X%)- m。
  上述公式中Q为应退或者补的水量,m为注册水表计量水量,X%为以百分比表示误差值的绝对值。当检定结果为正(水表快)时,使用“+”号;当检定结果为负(水表慢)时,使用“-”号。
  7.6.3 注册水表误差值可以取检定部门出具的《水表检定书》中列出该检测水表的常用流量检测值来计算。
  7.6.4 退减或者补收水费的用水时间以2个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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