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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6.4.1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督察制度,就用户对诉求处理的满意度进行回访。来电诉求件的回访率不得低于总来电已办结件的5%;来信、来访及来邮的诉求件回访率不得低于总来件量已办结件的50%,回访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6.4.2 对回访中用户表示不满意的,供水单位监督部门应当核查处理诉求来件的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回访人员应当向用户解释说明;对不符合规定的,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下发纠正工单,加以纠正意见及督办。处理诉求来件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整改,监督部门通过明察暗访方式进行整改结果监察。
  6.4.3 用户投诉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来件,经查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况严重及社会影响面广的,被投诉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应当共同上门向用户致歉。
  6.5 用户满意度调查
  6.5.1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用户回访、第三方调查、服务集市或者用户座谈等满意度调查的工作。
  6.5.2 对于用户在接受满意度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意见或者建议,供水单位应当记录在案,对合理的要求应当予以落实。
  6.5.3 供水单位应当对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制订并实施改进措施,优先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片区的水质、水压问题。

7 服务责任及常见诉求处理

  7.1 服务责任
  7.1.1 水质保障责任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
  供水单位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7.1.2 水压保障责任
  7.1.2.1 供水单位应当保障注册水表点水压达到供水用水合同约定的服务水压或者达到本市服务水压标准。
  7.1.2.2 注册水表前出现水压低于供水用水合同约定的服务水压或者本市水压标准的情况时,供水单位应当尽快解决。因用户未按照规范设置加压设施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水压低的情况时,供水单位应当通知用户纠正,并提供改造标准,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
  7.2 水质诉求处理
  7.2.1 对用户反映的水质问题,供水单位应当在当日与用户联系,可以当即解答的应当当即解答;需上门解决的,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上门调查,查找水质问题发生的原因。
  7.2.2 因公共供水设施损坏造成的污染,供水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因用户用水设施造成的污染,供水单位应当通知用户纠正,并提供改造标准,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
  7.2.3 供水单位应当确保负责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水质。对各类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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