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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5.5.4 消防表应当每年进行通水检测,发现故障及时更换。
  5.5.5 供水单位未按期更换注册水表的,用户因水表计量问题提出异议时,若经检测水表计量过快,则计算退费时间可以追溯到水表应更换时间;若检测水表计量过慢,供水单位不得要求用户补交自来水水费。
  5.6 计划停水及紧急停水
  5.6.1 实施计划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停水范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对受影响的主要工商业用户要派发停水通知书,对住宅小区要派发到物业管理处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以便用户储水备用。
  5.6.2 因发生事故造成非计划性停水时,供水单位要在抢修的同时向受影响的市民作出解释并进行适当的宣传工作。
  5.6.3 如紧急停水抢修工作无法在预计时间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将抢修情况及预计延长时间通知用户,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5.7 应急供水
  5.7.1 计划停水连续超过24小时、因事故临时停水导致用户缺水、或者临时停水发生在居民用水高峰期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送水车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5.7.2 有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配备送水车。无配备送水车的供水单位,应当与所在地消防部门或者配备了送水车的供水单位签订事故情况下委托送水协议。

6 为用户服务

  6.1 机构设置
  供水单位应当设置统一的客户服务部门,统一受理、处理供水范围内的客服工作。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统一、完善的客户服务电话系统,通过电话受理用户诉求,为用户提供各项查询服务,电话系统应当保证24小时畅通。
  6.2 用户接待
  6.2.1 用户接待人员应当主动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对用户的问题应当耐心聆听、热心引导。
  6.2.2 接听客服电话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铃响10秒内接听电话,与用户交谈时应当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耐心倾听。
  6.2.3 对上门来访的用户,接待人员应当及时接待,快速记录用户诉求,并提供准确的办理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办结时限等信息。
  6.3 用户诉求处理
  6.3.1 对用户诉求应当及时解答,对不能立即答复的诉求应当先记录再查实处理。供水单位处理诉求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用户沟通并查实,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用户。
  6.3.2 用户诉求事项需报政府部门审批或者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供水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方案和处理时限告知用户,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用户诉求事项。
  6.4 用户诉求处理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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