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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5.1.1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注册水表)、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注册水表),其日常维护由供水单位承担。
  5.1.2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二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用水设施,包括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用户可以将其交由供水单位维护,费用由共用用户共同承担。
  5.1.3 注册水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用户也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有偿上门维护。
  5.2 公共供水设施维护
  5.2.1 管网末梢、消火栓应当每年至少排水两次,两次排水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以避免管网水长期滞留。对管网水质明显降低的区域,应当适当增加排水次数。
  5.2.2 供水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公共供水管网探漏测漏,降低管网漏耗,节约水资源,减少水质污染。
  5.2.3 供水单位应当有计划组织公共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并选用优质供水管材。对DN75mm以上的管道,每年应当安排不小于管道总长的1%进行改造。对DN50mm以下的管道,每年应当安排不小于管道总长的2%进行改造。
  5.3 用户用水设施维护
  5.3.1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注册水表的日常巡查。对于水表污损、影响计量的,应当及时更换。
  5.3.2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单位进行维护的,供水单位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3.3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单位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3.4 用户注册水表后的管道和基本用水设施发生故障请求供水单位帮助解决时,供水单位应当提供有偿优质服务。
  5.4 维修时限
  5.4.1 用户反映公共供水管道漏水、阀门井盖丢失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相关信息后2小时之内派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并在4小时之内做出处理响应。
  5.4.2 90%以上的漏水次数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节假日不能顺延)。修复或者连续暂停供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5.5 注册水表首次检定和周期更换
  5.5.1 注册水表首次使用时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水表强制检定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口径15mm-25mm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口径大于25mm-50mm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到期轮换。
  5.5.2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表台帐、制定注册水表的年度更换计划并组织实施。
  5.5.3 注册水表检定、更换周期应当符合《水表及其试验装置检定规程》、《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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