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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3.9.4 用户暂停用水期满若要继续暂停用水的,应当及时到供水单位办理暂停用水延期手续。逾期一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供水单位可以注销用户账册。注销账册后用户重新申请用水的,按照新办理用水申请手续办理。

4 抄表及收费

  4.1 抄表
  4.1.1 抄表周期
  4.1.1.1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抄录用户水表。非居民用户水表抄表周期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居民用户水表抄表周期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1.1.2 因考核用水指标定额的需要,对同一块水表前后两次的抄表时间相差应当不超过3个工作日。
  4.1.2 抄表要求
  4.1.2.1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周期上门抄表,并将缴费通知单当面交给用户或投放到用户地址处。
  4.1.2.2 对非居民用户用水的抄表,供水单位应当通知用户共同到场抄表,用户不到场的,供水单位按照前一项规定办理。
  4.1.2.3 因水表发生故障(如停行、滞行、失针、表面玻璃及水表铅封损坏等)或者因用户锁门、物阻及水浸表面等,抄表员无法抄表时,供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户上三次用水量的平均值或者上期用水量或者上一年同期用水量等办法暂收水费。
  供水单位应当从水表故障排除或者更换水表之日起计,以不少于30日的平均日用水量推算当期的应收水费,对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水表为非故障表的,供水单位应当在下一抄表周期正常抄录后进行核对,对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4.1.3 合理确定水表口径
  4.1.3.1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户的用水申请资料及现场勘查情况合理确定水表口径。
  4.1.3.2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DN100mm以上水表的计量负荷进行复核,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核算水表口径是否偏小或偏大,发现水表口径明显不合理的,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户更换合理口径的新水表并向用户解释原因。
  4.1.4 水表复查
  供水单位应当实施水表复查制度。当发现水表计量异常等问题时,应当进行复查处理。对DN100mm以上水表每月至少复查一次。
  4.1.5 水量突增或突减
  供水单位抄表时发现用户水量突增或者突减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处理。原因不明的,应当向用户了解用水情况,并提醒用户核对水量。
  4.1.6 抄表准确率和及时率
  供水单位应当对抄表员的抄表准确率和及时率进行抽查,供水单位的抄表准确率和及时率应当分别达到90%以上。
  4.2 用水单据
  4.2.1 单据种类和内容
  4.2.1.1 用水单据主要有:抄水表预约通知、水费缴费通知单、污水处理费缴费通知单、催缴水费通知单、水费发票、污水处理费发票、停水通知等。
  4.2.1.2 用水单据应当清晰明了地标明应通知用户的信息、用户响应时间、不响应的后果、超过时间未响应的补救措施、供水单位热线电话、通知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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