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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3.5.1 用水使用性质界定
  3.5.1.1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使用性质的分类,核实用户实际用水情况、界定用户的用水使用性质。
  3.5.1.2 用水使用性质应当根据建筑物实际用途界定。
  3.5.1.3 出租物业按照承租用户的实际用途核定用水使用性质。
  3.5.1.4 特种行业用水使用性质应当根据用户实际用途或者工商营业执照行业类别确定。
  3.5.2 用水使用性质变更
  3.5.2.1 供水单位应当受理用户变更用水使用性质申请,经供水单位核定后,按照核定后的用水使用性质类别计收水费。
  3.5.2.2 对于用户不办理用水使用性质变更手续擅自改为使用性质类别高的,供水单位可以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该用户使用性质类别高的水价计收水费,并追收前期水费差额。
  3.6 节约用水管理
  3.6.1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依法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3.6.2 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核定居民用户用水定额。
  3.6.3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执行市和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
  3.6.4 供水单位应当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非居民用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3.6.5 供水单位应当每月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户用水量数据,并将上月办理的名称或者用水性质变更或者暂停、终止、恢复供水等用户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3.6.6 原总表后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向供水单位申请实施抄表到户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3.2.2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3.7 低收入家庭减免水费
  3.7.1 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免水费。
  3.7.2 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据为广州市以及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发放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3.8 用户名称变更
  发生产权变更时,申请用户名称变更手续的产权人在结清变更前水费、污水处理费和违约金之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用户名称变更手续。
  3.9 用户申请停水
  3.9.1 用户申请停水应当由物业产权人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供水单位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产权和地址,结清用户拖欠水费、污水处理费和违约金后受理,并与申请人预约 10 个工作日以内的上门实施停水的时间。
  3.9.2 实施停水措施前,供水单位应当提前 7 日在需停水物业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停水公告,说明停水原因、停水时间,并提醒使用人提前准备。
  3.9.3 现场实施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与申请人共同抄录水表尾数水量。申请人按照水表尾数水量结清用户当期应交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拆除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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