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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穗水[2011]51号)


各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公司:
  为提高我市供水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供水行业规范化服务,我局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供水行业的实际和特点,研究编制了《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转各供水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各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公司应当以《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为依据,研究制定对供水企事业单位的具体考核办法,于2011 年 6月 31 日报我局备案。

  附件: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1 总则

  1.1 为规范供水服务行为,全面提高供水行业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本市供水行业关于业务办理、抄表及收费、供用水设施维护、为用户服务、服务责任及常见诉求处理、费用支付等服务规范。本规范是供水行业各企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标准。
  1.3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供水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1.4 供水单位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除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2 编制依据


  本规范依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性关键岗位服务规范》、《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等编制。

3 业务办理

  3.1 窗口服务
  3.1.1 设置营业网点
  为方便用户,供水单位在供水服务范围内应当保证在每一行政区域(市属供水单位服务的行政区域为区,区或县级市属供水单位服务的行政区域为街道或镇)至少设置一个供水服务营业网点,且网点交通相对方便,标志统一、明显。
  3.1.2 人员基本素质及形象
  3.1.2.1 供水单位为用户服务的窗口人员、抄表人员、维修人员等客服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依法需持证上岗的应当持证上岗。工作时应当穿着企业工作服,并佩戴或者在服务前台规定位置放置企业统一编号工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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