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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关于开展自治区特殊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关于开展自治区特殊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新教传[2010]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教育局、民政局、残联,各地、州、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我区特殊教育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区特殊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残联决定开展自治区特殊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表彰10个自治区特殊教育先进单位、20个自治区特殊教育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特殊教育学校、有随班就读和特教班的普通中小学校、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聋儿语训机构和以特殊教育为主的福利机构。

  各地推荐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残联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根据确定的表彰名额,择优确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自治区特殊教育先进单位推荐条件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体现以人为本,坚持因材施教,注重社会效益,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推动残疾人教育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领导班子团结,锐意创新进取,富有凝聚力。学校机构完整,人员配备整齐,各项管理制度齐全。

  3.办学思想端正,工作目标明确。坚持对残疾学生缺陷补偿和潜能挖掘并举,在传播文化知识的同时,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多种能力特别是职业技能的培养。

  4.教师配备完整,整体素质高,教师爱岗敬业,注重教书育人,重视对残疾人教育教学活动的研究。

  5.对残疾人教育富有特色,获得社会和家长的广泛认可,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办学水平。

  (二)自治区特殊教育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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