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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补充通知
(新教师办〔201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卫生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厅局教育处(中心),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卫生厅各直属医疗机构:

  2010年9月,卫生部、教育部下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请各地在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中的“即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病、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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