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自治区2011年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师培训者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自治区2011年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师培训者培训班的通知
(新教师办〔201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各中等师范学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双语”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双语”教师培训质量,经研究决定,2011年委托南京师范大学举办“自治区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师培训者培训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对承担“双语”教师培训任务“培训者”和骨干教师、教研员的培训,进一步开拓“培训者”视野,增强“培训者”专业素质、教学和管理能力,提高“双语”教师培训的教学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中小学“双语”教师培训质量。

  二、培训学科、时间及名额分配

  (一)培训计划和学科

  本次培训计划为135名,按学科编为3个班,小学品德与社会45人,小学语文45人,幼儿园教师 45人。

  (二)培训时间:小学品德与社会、小学语文培训时间为2011年5月16日-6月5日,幼儿园教师培训时间为2011年10月10日-30日,培训20天计160课时。

  (三)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培训对象及条件

  各级“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机构(基地)承担“双语”教师培养培训任务的相关学科培训者;各地(州、市)“双语”骨干教师、教研员。参训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自觉抵御“三股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渗透,政治立场坚定;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有志于长期从事“双语”教学和“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二)相关条件。从事“双语”教师培养培训管理或教学及教研工作5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8年以上教龄,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参训。

  (三)少数民族参训者应具有较好的汉语基础,汉语水平(HSK)须达到8级以上,且能够适应汉语授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