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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 加强领导职数管理。省、 市州、 县市区新设或升格机构领导职数的管理、 机关和事业单位增设领导职数以及高配领导职务的, 统一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受理, 按程序报批。 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严格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和改革之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变相增加领导职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各地自行制定正在执行的领导干部划定年龄界限“退线改非” 和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 提前退养等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 今后严禁再自行制定类似政策规定; 干部由领导职务改为非领导职务, 必须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 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 除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实行党、 政领导分设的外(如行政正职由非党人士担任), 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实行党、政领导分设, 未经批准已经分设的, 视作超配领导职数, 要作出计划分期分批逐步消化到位。 各地各部门已经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严禁在核定的职数出现空缺前再配备新的领导与非领导职务, 否则新增领导干部一律不予办理列编登记和工资统发手续。
  四、 严禁擅自或超编招录 (聘)、 调任、 选拔、 选调、 安置各类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 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 调任、 选拔、 选调、 安置各类工作人员, 须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编制的类别、 数量和岗位性质, 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核准后方可实施, 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列编登记手续。 要加大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力度, 各地在本地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未完成之前, 严格执行省编委《关于做好我省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湘编〔2008〕 6号) 规定的有关自然减员空出行政编制的使用政策,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考试录用计划与职位申报中有关核编工作比照该规定执行。
  五、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考核评估和实名制管理制度。从今年起, 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对市州政府的绩效考核, 机构编制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要抓紧建立财政预算和编制使用、 人员管理协调配合、 相互约束的机制, 对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 对擅自设立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 核拨经费; 对擅自或超编进入的人员, 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 聘用(任)、 调任和核定工资等手续, 财政等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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