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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办〔2011〕38号)


各市州、 县市区委,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是全面深化改革、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创新社会管理、 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 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做了大量的工作。 但是, 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中不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 随意增加编制职数和安排领导干部提前离岗、 退养, 擅设机构、 超编进人、 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 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厅字〔2007〕 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 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 27 号) 精神, 经省委、 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进一步重申机构编制管理纪律、 完善有关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机构设立调整报批程序。严格执行湘发〔2007〕 27号文件规定的机构设立调整报批程序, 严禁擅自设立机构或机构升格。 严禁擅自高配领导职务, 以此变相升格机构。 今后,各市州、 县市区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高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 领导职务的, 比照新设机构或机构升格, 统一报省编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对湘发〔2007〕 27号文件下发以来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设立的各类机构, 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 需保留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二、 严格编制管理。对全省各级各类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各地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 需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 必须按程序报批。 坚决制止、 纠正和处理各地自定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 不得用于党政机关。 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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