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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重点地方病防治督导考评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重点地方病防治督导考评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水利局、地病办,各地、州、市卫生局、水利局、地病办,自治区改水办,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动全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圆满完成国家“十一五防治规划”终期评估考核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新卫疾控发〔2007〕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治区地病办将于4月底组织开展全区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联合督查和考核评估。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内容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防病改水工作部署情况,对当地防治工作的部署安排和专项资金投入情况;

  (二)按照国家《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对饮水型氟中毒、饮水型砷中毒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评审;

  二、考评方法

  (一)听取当地工作汇报;

  (二)查看工作资料及存档、建档情况;

  (三)每个地州抽取1个县(市、区)开展现场督查,查看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和实现目标情况;

  (四)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现场纠正。

  三、考评组分组及考评地区

  此次复核考评共分三个组,分别由自治区卫生厅、水利厅及自治区疾控中心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各组成员名单、分组情况及考评地区见附件1。

  四、考评时间

  2011年4月22日各组联络员准备考核评审材料,落实出发时间、车辆或机票。4月24日至4月30日各考评组分别赴各地、州、市开展工作。到达各地的具体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组联络员通知被考评的地、州、市。

  五、其它事宜

  (一)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复核考评的组织、管理。各地、州、市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及卫生、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工作,配合自治区考评组完成复核、评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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