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49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市政府决定,将《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规定》(青政办发〔2008〕8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条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服务资格证。取得服务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驶经历,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相关培训机构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五)三年内无犯罪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五条修改为:“申请取得服务资格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身份证属非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应当同时提供营运区域合法的固定居住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六)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三、第七条修改为:“每辆客运出租汽车允许申请办理服务资格证三人,并实行定员管理,定车服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
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吊销服务资格证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服务资格证。
被吊销服务资格证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
五、原第十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注销服务资格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