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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1)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同耕地产值的10倍计算。耕地种类按旱地、水田、粮菜轮作地、菜地划分。调整后的耕地产值为:三类地区旱地2000元/亩、水田2200元/亩、粮菜轮作地2400元/亩、菜地3100元/亩,四类地区旱地1800元/亩、水田2000元/亩、粮菜轮作地2200元/亩、菜地2900元/亩(见附件一)。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人均占有农用地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19000元、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其标准按相应耕地产值的0.5倍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征收邻近耕地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
  (四)附着物补偿费
  调整后的树木、花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三。
  水利、公路、铁路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原则上执行本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上级政府另行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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