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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验收资料包括:(1)项目批复文件;(2)组建项目法人批复文件;(3)项目公示资料;(4)招投标资料;(5)相关合同文本;(6)监理资料;(7)筹资凭证;(8)报账凭证;(9)疏浚前、中、后影像资料或照片;(10)工程决算及县级审计部门审核意见;(11)县级自验小结;(12)长效管护责任合同;(13)市级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扣减下年度计划及补助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技术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制度,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制”,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对群众来电、来访认真进行核实,违反规定的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同时扣减以后年度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文件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3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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