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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农村河道管护实行分级考核制。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51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水农〔2010〕2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农村河道长效管护考核,省级考核结果作为省级河道管护引导资金分配依据。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组织管理。县乡河道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模式,按照河道等级和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组建。乡镇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批,县级相关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由该部门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 县乡河道疏浚整治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接受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招标实行预审制,具备相关施工设备以及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和企业预审合格可参加投标;未达到限额的可由相关部门组织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乡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中标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村庄河塘可将有关村民委员会增列为第三方,负责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协调处理施工中有关地方矛盾。

  第二十二条 县乡河道疏浚整治推行项目监理制,村庄河塘可推荐项目所在地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与全过程监督,做好工作日志,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县级水利部门应安排专职统计人员,按照省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统计报表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确保年度工程4月底前完工,工程竣工应及时验收,5月中旬前完成县级自验,5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工程验收包括检查档案资料、现场抽查河道疏浚整治情况、走访受益群众三方面。县级自验各类农村河道现场检查全覆盖;市级验收县级河道现场抽查全覆盖,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抽查不少于1/3土方量或不少于1/3河道数量;省相关部门依据市级验收结论,对全省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进行抽验。省级抽验以一个县(市)范围内为主,重点对市级验收情况进行复核,不断提高农村河道疏浚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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