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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项目所在地公示制。建设单位将河道疏浚项目名称、工程标准、资金筹集、实施时间、施工单位、监理人员等在项目所在地相关媒体或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以财政投入为主导,省级补助按照省确定的补助政策,依据土方工程量进行综合补助;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总额,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按不低于省补资金的1、0.8、0.4比例配套,不足部分由受益乡镇和群众投资、投劳解决。

  第十二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省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土方工程,包括排水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农村河道沿线坡面水土保持、小型水工建筑物维修改造补助等。

  第十三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费由省在省级补助经费中按照2.5%的标准统一提取后下达,各地不得再从省补资金中提取,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勘测设计、招投标、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等,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河道疏浚施工合同以及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工程量完成情况审核意见是县级财政报账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资金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省相关规定管理,具体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规定。

  第十六条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完工市级验收前必须完成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70%的报账,凡报账不及时、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应列入市级验收结论,作为扣减省补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水利、财政部门依据市级验收结论和抽验结论,可以在一个市范围内对应补额度20%省补资金进行调节下达;省水利、财政部门抽验结论与市级验收结论有较大差距的,则按比例扣减该市下年度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省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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